唐河县车改办关于规范全县公务用车运行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建立高效便捷、费用可控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预约登记、统一调度、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唐河县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现将有关运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按照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核定保留车辆以外的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全部通过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
二、费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参加车改的行政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每车每年运行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实物保障车辆不得超过5万元。未参加车改的事业单位核定保留的车辆运行费用参照车改单位标准执行;自收自支单位使用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车辆的,根据使用情况,逐月结算。各单位除核定保留的车辆和通过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用车费用外,其他用车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三、运行监管。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委、财政局、审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及日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月审核督查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对发生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和弄虚作假、变通用车费用、违规租用社会其它车辆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追责一起。
附件:唐河县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暂行办法
2018年5月2日
附件
唐河县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各单位公务出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二条 车辆服务范围为唐河县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章 用车
第三条 各单位应确定1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为用车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用车业务。
第四条 车辆使用需提前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用车类型、乘车地点、发车时间及目的地,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派出符合标准的车辆。
第五条 车辆分为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等类型,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用车类型。
第六条 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实行一事一用,不提供长期固定用车。
第七条 用车流程
1.预约。用车单位联络员负责向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约用车,用车电话: 0377-68933003 刘宏斌13838773593,办公地点:县便民服务中心4号楼205房间。
2.派车。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用车单位需要安排车辆,规范填写派车单。
3.出车。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根据用车单位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要求提供用车服务。
第四章 计费标准
第八条 各类车辆使用主要根据实际用车时间和公里数计费,使用期间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由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具体计费标准详见下表)。
公务用车基准价价格表
项目车型 |
用车时间及价格 (元) |
超出里程每公里 用车价格(元) |
|
半天 (含60公里) |
全天 (含120公里) |
||
轿车 |
120 |
220 |
1.40 |
商务车/越野车 |
150 |
300 |
1.60 |
小型客车(12座) |
200 |
400 |
2.00 |
中型客车 |
400 |
800 |
3.60 |
注:1.用车时间4小时之内核定为半天,超出4小时按全天计算,过午夜零点后按次日计算。
2.用车单位负责承担驾驶员外出期间食宿费用。
第九条 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因燃料价格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条 用车任务完成后,驾驶员负责与用车单位确认填写派车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用车费用实行逐月结算,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向用车单位提供用车清单、发票。
第十二条 用车单位应及时支付用车费用,无故拖欠用车费用超过1个月的,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用车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