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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作者:阅读次数:0 【字体: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各地市环保检验工作开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定期检验范围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6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车辆可参照公安部门对于6年内免予上线检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 

(三)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内免检车辆需在该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确需在我市申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放环保标志。(6年免检直接核发,不在免检范围的,需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注册登记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需要在我市申领异地核发的,需出具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并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二、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不含6年)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执行环保免检制度,(免检车辆参照安检标准执行)可依据环保达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申请换发环保合格标志。具体适用: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上线检验规定。

三、环保定期检验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到已获得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产品。 

(四)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环检机构按照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 

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核发(免费)。 

(一)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标志。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补发。 

(四)新注册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不予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我市在环保标志核放初期,合格标志有效期是以领取之日起定义有效期,造成环检与安检周期不相一致。为避免群众在进行机动车安检、环检环节出现不同步,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要保持一致。”我市机动车安检到期但环检未到期情况下,车主在办理安检业务可提前同步办理环检,将环保检验有效期与安检有效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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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各地市环保检验工作开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定期检验范围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6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车辆可参照公安部门对于6年内免予上线检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 

(三)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内免检车辆需在该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确需在我市申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放环保标志。(6年免检直接核发,不在免检范围的,需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注册登记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需要在我市申领异地核发的,需出具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并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二、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不含6年)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执行环保免检制度,(免检车辆参照安检标准执行)可依据环保达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申请换发环保合格标志。具体适用: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上线检验规定。

三、环保定期检验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到已获得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产品。 

(四)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环检机构按照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 

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核发(免费)。 

(一)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标志。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补发。 

(四)新注册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不予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我市在环保标志核放初期,合格标志有效期是以领取之日起定义有效期,造成环检与安检周期不相一致。为避免群众在进行机动车安检、环检环节出现不同步,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要保持一致。”我市机动车安检到期但环检未到期情况下,车主在办理安检业务可提前同步办理环检,将环保检验有效期与安检有效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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